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3361号
原告:***霞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心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庄北路414号174室。
负责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心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97号1栋2**6层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8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霞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心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分公司、四川心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7日立案。2022年11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霞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霞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