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心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霞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心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某某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3361号 原告:***霞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心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庄北路414号174室。 负责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心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97号1栋2**6层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8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霞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心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分公司、四川心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7日立案。2022年11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霞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霞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