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聚晨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韦遗政、广西聚晨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302民初3295号

原告:***,男,1976年8月4日生,壮族,户籍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现住来宾市来华投资区。

被告:韦遗政,男,1987年6月10日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

被告:广西聚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左市花山路(嘉苑小区)**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3101207103。

法定代表人:龙千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政,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彩霞,该公司财务总监。

被告:韦景观,男,1982年11月15日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

原告***与被告韦遗政、广西聚晨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7月27日,本院依法追加韦锦观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韦锦观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韦锦观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卢巨根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刘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