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302民初3302号
原告:**左,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秀学,女,1968年7月5日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
被告:韦遗政,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克怀,广西华尚(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聚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左市花山路(嘉苑小区)**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3101207103。
法定代表人:龙千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政,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彩霞,该公司财务总监。
原告**左与被告韦遗政、广西聚晨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需补充证据,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需补充证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9元,减半收取,即1249.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49.5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卢巨根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