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川雨节水灌溉有限公司

大连艺洁灌溉机械有限公司与银川市川雨节水灌溉有限公司、北京清源科润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永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21民初3238号
申请人大连艺洁灌溉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银川市川雨节水灌溉有限公司、北京清源科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连艺洁灌溉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银川市川雨节水灌溉有限公司、北京清源科润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82743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大连艺洁灌溉机械有限公司以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所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连艺洁灌溉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川市川雨节水灌溉有限公司、北京清源科润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82743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大连艺洁灌溉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露
书记员 吴承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