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川雨节水灌溉有限公司

银川市川雨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121执2328号
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川雨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远镇望远工业园区人和路东侧24号。
法定代表人:闫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开某,北京天驰君泰(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夏盛禾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执行人:王某,本科文化程度,系宁夏盛禾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川雨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盛禾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宁0121民初345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盛禾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盛禾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川雨节水灌溉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3610.00元、违约金16695.14元;被执行人王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宁夏盛禾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某负担案件受理费2453.00元、执行费3505.00元,共计246263.14元;但被执行人宁夏盛禾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执行过程中,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盛禾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某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
二、依职权对被执行宁夏盛禾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某采取网络查控措施,并依法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产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的账户均暂无资金可供执行;
三、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宁夏盛禾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某名下暂无有价证券、保险、车辆、房产、土地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宁夏盛禾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依法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胡冬云
审判员  安 冉
审判员  刘雨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小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