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721号
原告深圳市馥豪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郑荣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龙畅,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慧静,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研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列,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深圳市馥豪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研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馥豪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6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84元,由原告深圳市馥豪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费用原告深圳市馥豪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
审 判 长 范 藜
人民陪审员 陈 远 霞
人民陪审员 朱 纯 禄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江 伟 娣
书 记 员 银海莹(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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