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269号
原告深圳市馥豪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荣忠。
委托代理人李龙畅,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慧静,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英龙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詹辉轮。
上列原告诉被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深圳市馥豪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馥豪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2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凌 炜
人民陪审员 陈 绍 粦
人民陪审员 蒋 如 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殷智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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