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馥豪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馥豪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惠明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7民初20932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馥豪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松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3899X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双双,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惠明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建安路与新圳路交汇处香缤广场**部分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14834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深圳市馥豪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惠明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深圳市惠明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粤0307民初20932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被告深圳市惠明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2019年1月21日,原告以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了由被告支付工程款本金案件即可了结的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馥豪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馥豪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深圳市馥豪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3200元,可向本院申请退回1600元)。管辖权异议处理费100元,由被告深圳市惠明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