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馥豪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馥豪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嘉葆润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487号
原告深圳市馥豪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嘉葆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书》,以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馥豪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20元,按规定收取401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长张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韦开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曾冬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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