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13财保3号
申请人:云南中洲海绵城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东川区碧谷工业园区板河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邢利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敏,云南华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行建,云南华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望春苑4幢3单元7I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宋家妹。
申请人云南中洲海绵城市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云南***贸易有限公司在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先锋支行世纪城分理处71×××12账户内存款2,964,558.90元。申请人云南中洲海绵城市建材有限公司已提供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中洲海绵城市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贸易有限公司在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先锋支行世纪城分理处71×××12账户内存款2,964,558.9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韩金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邱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