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盛世春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盛世春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黄河汇通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323民初2595号
原告:宁夏盛世春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585362153Y。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汉族,1969年6月25日出生,公司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干渠路城建**楼**,公民身份号码×××。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黄河汇通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党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MA75ML0Q9F
原告宁夏盛世春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黄河汇通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宁夏盛世春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盛世春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盛世春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宁夏盛世春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斌
人民陪审员  杨录
人民陪审员  *斌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牛少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