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盛世春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盛世春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赛福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秦皇岛市赛福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宁0105民初2196号
原告宁夏盛世春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盛世春风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赛福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岛赛福特银川分公司)、秦皇岛市赛福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岛赛福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盛世春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璇、被告秦皇岛赛福特银川分公司的负责人霍盛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皇岛赛福特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宁夏盛世春风公司与秦皇岛赛福特银川分公司签订的《消防防排烟工程施工协议书》中关于质保期为一年的约定,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应属无效,本院认定保修期限为二年。双方关于保修期限的约定虽无效,但并不影响《消防防排烟工程施工协议书》的效力,该协议书中约定的其他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及《消防防排烟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秦皇岛赛福特银川分公司应于消防部门验收确认,二年保修期满后向宁夏盛世春风公司支付质保金。本案消防工程验收备案的时间为2018年2月22日,现保修期限已届满,支付质保金的条件已成就,秦皇岛赛福特银川分公司应向宁夏盛世春风公司支付质保金。秦皇岛赛福特银川分公司辩称宁夏盛世春风公司未履行维修义务,无权主张质保金。本院认为,质保金系施工人对工程质量提供的担保,本质上属于工程款。案外人宁夏兴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虽在另案中提出了工程质量问题抗辩,但秦皇岛赛福特银川分公司在本案中未举证证明工程质量问题是否涉及本案的防排烟工程,亦未举证证明其就工程质量问题通知宁夏盛世春风公司维修且宁夏盛世春风公司拒绝履行维修义务的情况,故对秦皇岛赛福特银川分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秦皇岛赛福特银川分公司系秦皇岛赛福特公司的下设分支机构,故宁夏盛世春风公司要求秦皇岛赛福特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秦皇岛赛福特公司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中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各一份,秦皇岛赛福特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 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适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秦皇岛赛福特银川分公司从宁夏兴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承包兴盈家园(五、八队)安置区4#-8#楼消防工程,宁夏盛世春风公司从秦皇岛赛福特银川分公司处承包该消防工程中的防排烟工程。2015年4月25日,秦皇岛赛福特银川分公司(甲方)与宁夏盛世春风公司(乙方)签订《消防防排烟工程施工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宁夏盛世春风公司承包兴盈家园(五、八队)安置区消防通风防排烟工程,范围及承包方式为消防防排烟系统工程,乙方包人工自带设备机械工具进行安装(包括卸货、二次搬货)工作,以甲方提供的设计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与实际图纸有变动,以现场签证为主,施工期间乙方每月20日前上报当月完成工程量,由甲方施工员审核确认,于下月10日按进度的70%支付,工程试验、调试经消防部门验收确认后,支付至总工程款的95%,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 另查明,案涉消防防排烟工程总价款为727045元,工程款的95%为690692.75元,质保金为36352.25元。(2019)宁0105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案涉工程保修期限未届满,故判决秦皇岛赛福特银川分公司、秦皇岛赛福特公司支付宁夏盛世春风公司工程款190692.75元((总工程款727045元×95%-已支付工程款500000元)。(2020)宁0105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兴盈家园(五、八队)安置区4#-8#楼消防工程已于2018年2月22日经银川市公安消防支队备案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且在该案中,宁夏兴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了消防工程质量问题抗辩,秦皇岛赛福特银川分公司放弃主张质保金。
秦皇岛市赛福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秦皇岛市赛福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宁夏盛世春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36352.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实收354元,由秦皇岛市赛福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秦皇岛市赛福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田丽丽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记员 曹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