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天恒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鑫立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中天恒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3民初1798号
原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马沧湖路85号水天一色1栋1单元101号。
法定代表人:余孟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起飞,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舟,湖北云企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天恒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常青北路240号(18)。
法定代表人:朱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牧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珠江路66号泛海国际SOHO城7号楼14号。
法定代表人赵德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俊卫,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中天恒泰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中恒泰瑞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魏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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