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天恒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中天恒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民特82号
申请人:湖北中天恒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常青北路**。
法定代表人:朱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妮,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女,199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申请人湖北中天恒泰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人仲裁字[2020]第437号终局裁决,向本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中天恒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中天恒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中天恒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湖北中天恒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红兵
审判员  胡 浩
审判员  左 菁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赵艺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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