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81民初1184号
原告:***,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宁波兴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梁弄镇镇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MA1MHR531R。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兴乾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由原告***负担(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