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兴乾建设有限公司

***乾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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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2118号
原告:***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梁弄镇镇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AGEAW0Q。
法定代表人:贾兴乔,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鲁涛,江苏圣典(余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蔚蔚,江苏圣典(余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杭州环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君和商务楼3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0743137471。
法定代表人:徐艳梅,职务不详。
原告***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环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3170元,由原告***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金玉萍
二○二二年五月十日
代书记员周莹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