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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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02民初7364号
原告:嘉兴市中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中创电气商贸园32幢106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MA28ANR66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梁弄镇镇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AGEAW0Q。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原告嘉兴市中塑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嘉兴市中塑管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乾建设有限公司已向原告嘉兴市中塑管业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案涉货款,因此原告嘉兴市中塑管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乾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中塑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嘉兴市中塑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