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2553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梁弄镇镇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AGEAW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港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朗霞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CHR1G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港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被告**港通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提起反诉。原告***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反诉原告**港通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乾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港通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反诉原告**港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反诉被告***乾建设有限公司的反诉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1、准许原告***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港通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2、准许反诉原告**港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乾建设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反诉原告**港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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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刘东方
二○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