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5346号之一
原告: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702752064,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百步工业区北A区。
法定代表人:时**,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耘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W04EWXM,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钱桥大街103号。
法定代表人:**,无锡耘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耘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9.5元、保全费1040元,合计2229.5元,由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玮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蒋宇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