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耘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耘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5346号 申请人: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702752064,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百步工业区北A区。 法定代表人:时**,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无锡耘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W04EWXM,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钱桥大街103号。 法定代表人:**,无锡耘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耘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耘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95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耘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95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玮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蒋宇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