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03执845号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北龙海洋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北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21)辽1403民初285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北龙海洋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于2022年6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以及廉政监督卡;
于同年6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
于同年6月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但被执行人拒不到庭,传唤无果;
于同年6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积金等情况进行了调查;
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于2022年6月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韩 明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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