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14550号
原告:天津大海港湾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渤海石油路4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81881359L。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葫芦岛市北龙海洋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北港工业园区汉江路5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670497781E。
法定代表人:***。
天津大海港湾船务有限公司与葫芦岛市北龙海洋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天津大海港湾船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大海港湾船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大海港湾船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418元,由原告天津大海港湾船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贾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