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4民终3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葫芦岛市北龙海洋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北港工业园区汉江路5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博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3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委托代理人:**,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葫芦岛市北龙海洋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19)辽1403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葫芦岛市北龙海洋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一审起诉,被上诉人***亦表示同意。本院认为,上诉人葫芦岛市北龙海洋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并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被上诉人***亦表示同意,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19)辽1403民初
198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葫芦岛市北龙海洋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葫芦岛市北龙海洋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一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均由葫芦岛市北龙海洋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焦 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