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北龙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507无锡市前洲宏达电机厂与葫芦岛市北龙海洋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06民初4507号 原告:无锡市前洲宏达电机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A80643542X,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洲街道。 投资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葫芦岛市北龙海洋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670497781,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经济开发区**港工业园区汉江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前洲宏达电机厂与被告葫芦岛市北龙海洋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无锡市前洲宏达电机厂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市前洲宏达电机厂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葫芦岛市北龙海洋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前洲宏达电机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20元,合计1943元,由无锡市前洲宏达电机厂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胡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