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瑞蔓诗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上诉人南京合众荣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瑞蔓诗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辖终2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合众荣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华府路38-5-8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瑞蔓诗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03号03幢612室。
法定代表人:刘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云,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南京合众荣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荣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瑞蔓诗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苏0192民初159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合众荣耀公司上诉称,因案涉工程所在地经上诉人在地图上查询,其具体位置在南京市浦口区,而且据上诉人了解,并没有相关政府文件将该地区划归江北新区管辖,因此,上诉人认为案涉工程在浦口区,本案应由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应移送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不动产纠纷案件,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案涉的工程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合众荣耀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伟
二○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晶晶
书记员王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