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民初301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袁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莉,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辉,董事长。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7129元,减半收取计318564.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大杰
审 判 员 陈叶兰
审 判 员 杨 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川北
书 记 员 魏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