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

洛阳紫琅铜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0)宁01执1511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紫琅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执行人: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执行人: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1。
被执行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2。
被执行人: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
被执行人:重庆双融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执行人:秀山县欣蚨源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
被执行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秀山供电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2。
被执行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执行人:国家电投集团重庆江口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
被执行人:国家电投集团重庆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中电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某。
被执行人:德阳东航电站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执行人: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3。
申请执行人洛阳紫琅铜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双融商贸有限公司、秀山县欣蚨源工贸有限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秀山供电分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国家电投集团重庆江口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投集团重庆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德阳东航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宁01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双融商贸有限公司、秀山县欣蚨源工贸有限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秀山供电分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国家电投集团重庆江口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投集团重庆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德阳东航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洛阳紫琅铜业有限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2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43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96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银行存款207265元,扣除本案执行费2965元,剩余款项204300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