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

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川0603民初1800号之一 原告: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正阳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214766732475E。 法定代表人:NAMSANGCHUL,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河西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71415848H。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原告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535元、保全费528元,共计1063元,由原告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林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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