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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秀如、淮安市清江浦区府前街道办事处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1872号
原告:金秀如,女,194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仁军、李晓云,江苏领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区府前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府前街道办事处大治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812MB04996309。
法定代表人:丁祖勇,该办事处主任。
被告:江苏金景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开发区济南路东侧威海路北侧一楼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MA1NFXCR9T。
法定代表人:蔡玲,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金秀如诉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区府前街道办事处、江苏金景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金秀如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秀如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秀如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金秀如负担。
审判员  许曙芹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井芊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