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民初3553号
申请人:安徽荣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申请人:***,男,1980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涌桥区。
被申请人:***,男,1979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申请人安徽荣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荣点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账户资金1043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荣点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账户资金1043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海姣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晨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