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圣起有限公司

河南陆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异926号
申请人:河南陆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才高街6号东方鼎盛中心B座140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6号楼1层101号3层301号。
法定代表人:**江,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中州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位庄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原圣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位庄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执行人:***,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中州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圣起有限公司、***、***、***金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陆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交书面变更主体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河南陆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依据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738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河南中州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圣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2019年4月4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与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将包括涉案债权在内的资产包债权转让给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4月26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与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河南日报第七版发布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告知了各被执行人债权已转让给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9月6日,申请人河南陆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合同编号:ZYZC-H-2019-341号),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包括涉案债权在内的资产包债权转让给了申请人。2019年9月12日,双方联合在河南商报第A06版发布了《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南陆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告知了各被执行人债权已转让给河南陆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综上,申请人已经受让(2016)豫0105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书》的主债权及从权利,现申请人已为该债权的合法债权人。据此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变更为河南陆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案审查中,申请人河南陆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举证如下:1.《债权转让合同》;2.ZYZC-H-2019-341号《资产转让协议》;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南陆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出具情况说明一份,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一份。
本院查明,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诉被告河南中州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圣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6)豫0105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河南中州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贷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1111983.42元(暂计至2015年11月16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被告中原圣起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中州起重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472元,保全费5000元,由五被告负担。该判决已于2017年1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号为(2018)豫0105执5212号。
2019年4月4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与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将其对主债务人为河南中州起重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4月26日,双方在《河南日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19年8月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已将(2016)豫0105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债权转让给了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9月6日,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南陆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合同编号:ZYZC-H-2019-341号,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包括其对主债务人为河南中州起重集团有限公司的共49笔债权转让给河南陆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9年9月12日,双方在《河南商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19年11月6日,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已将(2016)豫0105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债权转让给了河南陆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投资与资产管理,不良资产收购、管理与处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与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将对主债务人为河南中州起重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双方在《河南日报》刊登债权催收联合公告,履行了通知义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出具了情况说明,确认已将(2016)豫0105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债权转让给了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南陆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包括对主债务人为河南中州起重集团有限公司的共49笔债权转让给河南陆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双方在《河南商报》刊登债权催收联合公告,履行了通知义务;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情况说明,确认已将(2016)豫0105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债权转让给了河南陆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与资产管理,不良资产收购、管理与处置。上述债权转让符合规定,对申请人河南陆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裁定如下:
变更河南陆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申请执行河南中州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圣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