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圣起有限公司

中原圣起有限公司与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青01执恢126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圣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340XXXX,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
法定代表人:高禄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53XXXX,住所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县。
法定代表人:霍庆华,该公司董事长。
中原圣起有限公司与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宁民二初字第3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一、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给付中原圣起有限公司货款及履约保证金共计1650000元(于2014年11月25日前给付500000元,2014年12月25日前给付500000元,2015年1月25日前给付650000元);二、如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上述任意一笔款项,则中原圣起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执行剩余未支付的全部货款及履约保证金,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三、案件受理费9825元由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调解书生效后,因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中原圣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原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原圣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庆华矿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法定义务。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青01执恢10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4)宁民二初字第31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此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协议内容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执结该案,被执行人已缴纳执行费10060元。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依职权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4)宁民二初字第3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