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91执恢603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号。
负责人**聚,行长。
被执行人中原圣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位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长恼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任会江。
被执行人高存良,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执行人***,女,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执行人***,男,1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女,1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中原圣起有限公司、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高存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0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执行案号为(2017)豫0191执4345号,于2018年6月25日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及其处理情况如下:一、2018年6月2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第一次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无财产;2018年7月1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第二次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无财产;2018年9月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第三次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无财产;2018年11月1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第四次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无财产。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依据(2016)豫0728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的破产。二、已履行0元,尚未实现的债权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共计21805492.6元,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数据为准),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77元,执行费89206元。三、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四、通过传统查控未查控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五、拟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在多次查找后目前没有找到被执行人。综上,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在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意见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开民初字第10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