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鼓商初字第1575号
原告南京赛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477454-6,住所地在南京市中山北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王富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喆,男。
委托代理人丁力群,江苏金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南消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3608007-4,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科学院竹山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仇智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栋、窦超,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赛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特公司)诉被告南京南消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消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郭俊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赛特公司委托代理人丁力群、邹喆及被告南消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赛特公司诉称,其办公场所在本市中山北路285号电子大厦二层,南消公司系该大厦消防设施的维保单位。2014年7月30日中午,南消公司派出施工人员到赛特公司的办公场所维修消防设施。在施工过程中,南消公司的施工人员未能准确关闭施工楼层的所有相关阀门,以致在拆卸消防喷淋头时,喷淋管水大量涌出,涌水持续大约二十五分钟,致使赛特公司办公区域被水淹,造成大量财产损失。经统计和估价,共造成赛特公司经济损失65129.51元。故赛特公司诉至法院,判令南消公司赔偿赛特公司经济损失65129.51元。
被告南消公司辩称,首先,事情的起因是因为赛特公司在装修时擅自将喷淋头镀锌管改为不锈钢管,导致漏水,消防管网压力不足,需要整改;其次,事情的直接原因系赛特公司违反消防法规将控制阀予以屏蔽,导致南消公司在正常维保时无法发现这一问题,且当时有两名装修公司的人员随同整改,在明知这一屏蔽情况时未告知南消公司现场维保人员,故综上造成整件事情的所有责任和过错均在赛特公司,与南消公司无关;最后,损失金额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赛特公司所主张的损失金额都是以重置一套物品为基础,计算方式不客观不合理,应当结合被损害物品的折旧率去认定实际损失的大小。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30日,江苏省电子大楼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物管中心)、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房管处作为发包人,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器材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消防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器材公司承包电子大楼的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工程免费质量保修期限为2年,终身维护保养,器材公司驻工地代表为徐建荣。工程竣工后且2年质保期届满时,器材公司向物管中心出具联系函,载明,南消公司系器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之一,属同一法人企业,该公司可全权代表器材公司签订所有消防产品设备销售、消防工程设计、消防工程安装施工及消防维护保养合同,器材公司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风险与责任。
2014年4月30日,物管中心与南消公司签订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协议书,约定,第一周期从2014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巡视维护所达到的质量要求以《江苏省关于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要求》为准,通过日常维护,降低消防设施的静态损耗,达到延长消防设施的使用寿命。南消公司每月对消防设施按《江苏省关于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具体详见《消防维护保养工作内容》。第一周期维护保养费用为80000元,合同签订一周内预付40%货款即32000元;2014年10月1日前支付45%货款即36000元;其余款项在一年维保周期结束之日起一周内一次性付清。维保期内无论维修次数多少、范围多大,均不调整协议价格。南消公司的职责为:根据《江苏省关于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要求》的维护保养内容做好物管中心相关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所维护设备的正常运行;提供现场维修服务,在接到物管中心临时报修通知后,应在0.5小时内响应,4小时到达现场(特殊情况下1小时到达);提供消防技术咨询,为物管中心免费培训消防值班人员;定期出具维护保养检查报告,发现问题或存在消防隐患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意见通知物管中心,双方签字认可;维护保养费用不包含材料费及探测器清洗费;维护保养工作要文明操作、安全第一,如发生安全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或损坏其他物品并发生费用,一切责任由南消公司承担;南消公司接到保修要求后,至维修完毕期间,由于设备无法正常运行,导致的损失责任由南消公司承担;南消公司应全面与物管中心相关人员对接,明确各项指标,以便于物管中心及时发现问题;每次例行保养检查应会同物管中心相关人员对各项指标进行现场验证,以确保巡查的真实性;南消公司在协议执行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出差、资金未到位等)拒绝物管中心提出的协议范围内的工作要求,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南消公司维护期间第一责任人为徐建荣,日常维护人为刘文俊。维保人负责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进行日常维护,工作包括系统中要求提交上传的所有材料。协议书的附件包括费用报价单、维保项目表、维护工作内容,其中报价单中包括水系统例行检查,维护工作内容包括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每月检查消防泵房工作环境及消防泵、稳压设备、电源控制柜、湿式报警阀、管网阀门、喷头、水泵接合器、储水设备等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试验喷淋泵能否正常工作。上述协议签订后,物管中心未按时付款,南消公司曾于2014年5月21日向物管中心发送请款函催要款项,并停止对电子大楼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仅进行应急维修工作。
赛特公司位于电子大楼二楼,该楼层安装有两个管网阀门,其中一个阀门在赛特公司装修时被隐蔽于吊顶中。2014年7月30日,南消公司在维修赛特公司报修的喷淋头时,工作人员未能发现并关闭隐蔽在吊顶中的阀门,导致喷淋管道内消防水大量涌出,赛特公司地板、家具等被浸泡。2014年7月31日,物管中心张海洋及李季强、江苏省工程咨询中心办公室贺立、赛特公司王富林、丁力群、卞咏乡、南消公司徐建荣及刘文俊、赛特公司办公区装修工程施工方成夕华参加赛特公司漏水事件的会议,确认:2014年7月29日,器材公司开始对电子大楼消防设施进行维保工作,发现消防喷淋泵压力不足,需进行整改修复。7月30日上午10点左右,电子大楼第2层业主赛特公司报修大会议室一个喷淋点渗水。经物管中心通知器材公司刘工到现场查看,发现渗水原因系该喷淋点使用了不锈钢管(消防验收时为镀锌管)导致。南消公司将此情况报告物管中心,并提出按照消防规定必须整改。经物管中心协调咨询中心后,南消公司安排2人对该处不锈钢水管进行更换,赛特公司安排装修队2人在现场配合。在施工过程中,因该喷淋点控制阀屏蔽在吊顶内,南消公司人员未能准确关闭赛特公司楼层的所有阀门,以致拆卸消防喷淋头时,喷淋管道内消防水大量涌出,涌水从7月30日下午1点半起,持续大约25分钟,造成赛特公司办公区域被浸漫。损失后果初步统计:1、大会议室和6间办公室地板(品牌为信步牌)完全浸泡,面积大约200平方米,另2间办公室地板部分进水;2、上述办公室及过道墙面乳胶漆浸泡;3、浸泡1台电脑,己修复,维修费780元;4、5樘门浸泡损坏;5、大会议室和上述办公室家具(品牌为马头牌)浸泡损坏。受损家具清单:会议桌1张、办公桌1张,茶几1各,文件柜3组、茶水柜1个,以上内容经会议参加人员确认。
审理中,双方确认所有损害物品的价值(包括电脑维修费用)共计35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改造施工合同、维护协议及附件、会议纪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南消公司作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专业单位,应当知道消防设施的重要性,应当根据维护保养协议及附件的内容做好相关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所维护设备的正常运行,并每月检查消防泵房工作环境及消防泵、稳压设备、电源控制柜、湿式报警阀、管网阀门、喷头、水泵接合器、储水设备等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试验喷淋泵能否正常工作。无论物管中心是否按约支付维护保养费用,根据协议约定南消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协议范围内的工作要求。事实上,南消公司未履行日常维护保养义务,其工作人员对管网阀门的数量及位置均不了解,导致在维修喷淋头时未能及时发现并关闭吊顶中的管网阀门,造成赛特公司财产损害的后果,对此南消公司存在明显过错。赛特公司作为房屋使用人,其在对房屋进行装修时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将消防管网阀门隐蔽在吊顶中,在南消公司进行维修时亦未能及时指出管网阀门的位置,赛特公司亦存在一定过错。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认定南消公司对赛特公司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赛特公司自行承担30%的损失。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南消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赛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损失24500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赛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42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14元,由原告赛特公司承担500元,被告南消公司承担214元(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应承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郭俊卿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 彭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