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3187号
原告:上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汤仙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凤,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苍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吕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苍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履行完毕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劳玉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朱 任
书 记 员 薛青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