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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7993号
原告:***,女,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军,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昂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
法定代表人:汤仙连。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荣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住所地山西省万荣县城五一东街
法定代表人:王恺。
原告***诉被告**、上海昂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9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雪琼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琼吟
书 记 员 杨路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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