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03民初931号
原告:***,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州市龙湾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温州智禾图文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永强大道27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MA285FTHX5。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第三人:浙江强盛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滨海十四路4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666159472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温州智禾图文制作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强盛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