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民初3075号
原告:浙江强盛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滨海十四路4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方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方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西段5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浙江强盛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强盛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强盛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强盛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464元,由浙江强盛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