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民初2069号
原告:浙江强盛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园区滨河十四路4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浙江方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浙江方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西段5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强盛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浙江强盛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强盛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强盛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600元,退还浙江强盛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宁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