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03执17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强盛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滨海十四路48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稷山县佳能机动车加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稷山县城东原家庄108路边。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强盛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03民初37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3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稷山县佳能机动车加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稷山县佳能机动车加气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浙江强盛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稷山县佳能机动车加气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至2020年4月2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33万元及利息。
因被执行人稷山县佳能机动车加气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也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稷山县佳能机动车加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稷山县佳能机动车加气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在浙江移动微法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