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琪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58839号
原告:江苏德尔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阳澄湖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俞凤珍。
被告:北京琪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总公司2-2号D栋1-8层)八层807D室。
法定代表人:高玉磊。
原告江苏德尔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琪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德尔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德尔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德尔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徐立平
二〇二〇年 二月 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万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