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1493号
原告南阳市中通防爆电机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琪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阳市中通防爆电机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现原告南阳市中通防爆电机电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阳市中通防爆电机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阳市中通防爆电机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昶屹
书记员 孙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