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7380号
原告:河村电器(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61号楼22层2206。
法定代表人:徐又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旭,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琪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总公司2-2号D栋1-8八层807D室)。
法定代表人:高玉磊,总经理。
原告河村电器(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琪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村电器(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502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村电器(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俊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