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辖终5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琪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总公司2-2号D栋1-8层)八层807D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18062498J。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七一路88号中旺锦安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2801658。
法定代表人:王**祥。
上诉人北京琪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332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琪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本案的施工材料等均有上诉人提供,被上诉人仅提供劳务。工程分包计取的是直接费、间接费、税金和利润,劳务分包计取的是直接费中的人工费和相应管理费,此为二者之间的本质区别。本案中,上诉人按月支付被上诉人劳务费用,每月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5%的工程款,全部工程完工,支付至实际结算总价的97%。因此,从双方签订合同内容来看,案涉合同性质为劳务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案涉工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涉案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楠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於 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