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3235号
申请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七一路88号中旺锦安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2801658。
法定代表人:王**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琪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总公司2-2号D栋1-8层)八层807D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18062498J。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人保大厦303、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89032695X1。
负责人:李旭。
申请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琪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琪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33361.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琪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33361.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