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琪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琪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粮生化能源(公主岭)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381民初2182号
原告:***,男。
被告:北京琪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响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粮生化能源(公主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佟毅,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
原告***与被告北京琪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粮生化能源(公主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