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抚顺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原满族自治县热电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423执2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抚顺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湾甸子镇湾甸子村。
被执行人:清原满族自治县热电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356,住所地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
镇柴河路8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抚顺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原满族自治县热电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清原满族自治县热电总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清原满族自治县热电总公司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8XXXXXXXXXX33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永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吕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