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抚顺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原满族自治县热电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423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湾甸子镇湾甸子村。
法定代表人:朱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清原满族自治县热电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柴河路82号。
法定代表人:樊玄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抚顺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原满族自治县热电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已执行回款5009847.05,申请执行人抚顺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清原满族自治县热电总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423执2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陈永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吕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