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423民初2544号
原告:清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桥南社区浑河南路78-2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抚顺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清原满族自治县湾甸子镇湾甸子村。
法定代表人:朱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文斌,系辽宁数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清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燃燃气公司)与被告抚顺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清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刘佳,被告抚顺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文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清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燃气入户项目安装费人民币1,159,2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从2017年8月11日起以1,159,2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给付完毕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相关的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被告开始着手进行开发建设“金城合苑”、“祥和家居”两个居民住宅小区,根据清原满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在2013年7月9日下发的《关于铺设县城住宅燃气管道设施的通知》{清城建发[2013]65号}文件规定:凡以后新开发项目,燃气管道的设计必须纳入规划条件,各开发企业要给燃气企业提供一套施工图,便于燃气企业管道的敷设与安装。规划部门和设计单位要在工程规划和施工图设计中给出燃气管道位置与其他管线同时设计,保证施工企业同时施工。原告为被告开发的“金城合苑”进行燃气入户安装,用户共计188户,按2,800.00元/户计算,价款为人民币526,400.00元;为“祥和家居”进行燃气入户项目安装用户共计226户,按2,800.00元/户计算,价款为人民币632,800.00元,合计费用1,159,200.00元。原告为了老百姓能使用上清洁方便的天然气,积极响应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三同时政策,完成了涉案两个小区整体燃气入户项目建设,且已经为居民进行了点火通气,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的燃气入户项目安装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
抚顺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一、燃气工程的类别是建设工程,需要办理一系列的手续,立项、招投标、办理施工许可、工程验收、计量、检验、验收、消防验收等等。被告认为原告的施工及经营不存在合法性。二、原告和答辩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告依据所谓的口头合同向被告主张权利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涉案工程是原告单方的投资行为,原告单方受益,被告没有任何利益。原告是燃气经营的企业,靠向居民输送燃气赚取差价。对燃气基础设施进行投资是其经营的必要条件,是一次性投资终生受益的行为。关于燃气安装费,国家在2001年就明令禁止向买房人收取,因此被告不为原告单方受益的投资行为买单。四、被告“金城合苑”、“祥和家居”开发工程是棚户区改造项目,是专门为县政府安排动迁户的住宅工程,图纸设计时就不包含燃气施工的项目,也没有预留燃气管道的位置,价格由政府统一定价,2016年清源镇商品楼均价4300元至4500元,但该项目政府定价为3300元。鉴于该价格仅仅是开发成本价格,也考虑到动迁户的承受能力和对燃气的接受能力,被告根本不打算在本楼安装燃气。因此被告不承担施工费。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30日,抚顺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清原满族自治县房屋土地征收中心签订了《房地产定向开发单-来源政府采购合同书》,约定由华晨公司开发建设清原镇皇家经典花园东侧(后命名为“祥和家居”)棚改房源地块和清原县清原镇金台北苑东侧(后命名为“金城合苑”)棚改房源地块。合同约定:1、建筑形式:所有户型、套数、商住比、小区配套设施等,必须严格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本项目的整体规划及单体建筑、建设的施工蓝图进行施工建设。2、工程质量:本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建设部工程规范验收合格标准,具体要求由政府有关部门按有关建设工程法规规定进行监督、监理,并经验收合格。回购房源价格为3,300.00元/平方米。2016年12月19日,华晨公司与清原满族自治县房屋土地征收中心又签订了《棚改安置商品房购买协议》,由清原满族自治县房屋土地征收中心购买“祥和家居”房屋共计226套和“金城合苑”房屋共计188套。现该房屋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原告中燃燃气公司在未与被告华晨公司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对“祥和家居”和“金城合苑”两个小区安装了天然气管道。其依据是清原满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局清城建发[2013]65号文件,该文件通知:一、凡以后(2013年7月)新开发项目,燃气管道的设计必须纳入规划条件。二、规划部门和设计单位要在工程规划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给出燃气管道位置与其他管线同设计,保证施工企业同时施工。凡2013年未铺设燃气管道的在建住宅工程项目,城乡建设管理局不予进行验收。另外还有一份清原满族自治县物价局的清价发[2014]8号文件,该文件规定:管道燃气入户安装费应计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仅限于新建、在建楼盘,由商品房开发商统一缴纳,商品房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收取任何费用,价格为每户2800元。
另查明:“祥和家居”和“金城合苑”两个小区的图纸中并没有燃气管道的相关内容。规划部门和设计单位也并没有要求华晨公司在图纸上给出燃气管道位置,项目验收时只根据图纸进行验收。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华晨公司向用户销售房屋的收款收据、施工图纸、清原住建局《关于铺设县城住宅燃气管道设施的通知》、小区施工情况及施工现场照片、燃气管道竣工报告、小区居民用气合同、催款函、关于规范住房入住换届收费的通知、关于收取管道燃气入户安装费的批复、楼房设计图纸、房地产定向开发单-来源政府采购合同、成交通知书、棚改安置商品房购买协议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本院予以采信,与双方当庭陈述一起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但原、被告之间并未订立合同,被告华晨公司也没有订立合同的意愿,双方没有达成合意。原告依据城建局的相关文件要求被告给付相应的入户安装费于法无据。实际操作中,规划部门和设计单位并没有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施工中给出燃气管道位置,该项也非工程验收合格的必检项目,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清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130.00元,由清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天一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董珊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