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辽0422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赵富岩,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抚顺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江,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新宾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与抚顺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案件申请执行标的土地出让金及利息786.2071644万元,案件受理费4.5546万元。本案2019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在送达执行通知书后,2019年2月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以物抵债协议,以被执行人开发的新宾镇御熙家园商业门市1577.713767平方米抵顶788.856884万元土地出让金537万元,判决时确认利息、违约金177.8485万元,截止至2019年2月2日违约金74.0084万元。抵顶房屋已于2019年5月13日交接完毕。案件受理费4.5546万元,执行费6.6938万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5条的规定,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辽0422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员 王德银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磊